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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如何看“活雷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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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不要自行打击犯罪,报警就是全部义务

此前在美国曾有类似的案例,一位叫Michael的美国人在一家油漆店工作,因数名窃贼试图偷窃时,他挺身而出用棒球棍打了其中一名嫌疑人。事后Michael被起诉,罪名是攻击罪,警方表示他过度使用暴力。在法院宣读判决书时,法官要求他不要自行打击犯罪。当地警方认为:如果一个人没有受过专门训练,即使情况危急也不要轻易动手,因为非专业人员没有法律义务去打击犯罪。这时普通公民所应该承担的义务,就是拨打报警电话。如果不拨打,有可能构成轻微的疏忽罪。

实际上在中国古代思想中也有类似的表述,《论语》中就有“以不教民战,是谓弃之。”意思是说,叫没有受过训练的人民去作战,就等于是抛弃他们。所以在一个成熟的法制社会,不应该鼓励、甚至应该限制普通公民所谓的见义勇为行为。

自行打击犯罪可能产生暴力,对罪犯施暴与对路人施暴一样

中国的传统美德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其实隐藏着许多不可控的暴力因素,所以在美国法律体系下被严格限制。没有受过专业训练的普通人自行打击犯罪是有风险的,因为在抓捕过程中几乎都伴随着暴力,而公民无权对被捕者施暴,这就违反了人权法案。

2008年,六个在美华人将一名杀妻逃跑的犯罪嫌疑人抓获,在抓捕过程中发生打斗,导致嫌疑人多处内伤,最终这六个华人被起诉,理由是过度使用武力。也就是说,那六位代替警察并对嫌疑人的施暴者,他们的罪行与在大街上对另外一位过路人施暴,在法律上是等同的,都是侵犯了人权法案。

做好事的目的并不能掩盖过度使用暴力的过程

路见不平见义勇为的中国传统美德,在美国法律体系下可能惹祸上身。此类事件关键在于制服歹徒的武力程度,避免“私人执法”,对抢匪穷追猛打,不但可能危及嫌疑人和自己的生命,还可能惹上官司。

“私人执法”在美国遭到严格的限制,例如两年前在美国一位民众为了拦住驾车逃跑的嫌犯,用自己汽车撞向正在逃跑的抢匪,导致抢匪受伤而被以滥用暴力起诉,最后双方对簿公堂。 在美国,有一条非常严格的法律:禁止私人执法。并且,做好事的目的并不能掩盖错误的过程,一旦在对嫌疑人“穷追猛打”的过程中出现过度伤害,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目的的正确并不能掩盖过程的错误。

“每人都是他自己的一个岛”,不作为并不能产生责任

实际上这种不作为的心态,在西方是有一定的思想根源的。英美法坚持“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每人都是他自己的一个岛”、“人人为己”的行为规则。古典英美法向来拒绝把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就普通法国家而言,法律并承认不作为能产生责任,因此,站着看一个小孩在一个浅水池里淹死的路人不对不施援救承担责任,尽管他只要冒最小的风险就可以救小孩的命。

就美国而言,按1897年的新罕布什尔州法院的意见,如果一个人眼看一个婴儿在铁轨上要被疾驰而来的火车压过,而他未这样做,并不能使他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同样的,一个人眼看着暴力犯罪的实施而无动于衷,也不会产生责任。因为非专业人员的“救助”或者“制止犯罪”,可能会对嫌疑人造成过度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