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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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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现行税法是世界上最复杂的税法体系之一。美国税收管辖权分属联邦政府、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及各县市。所有美国公民、在美国从事经营和投资业务的外国个人和企业都受美国税法的约束。一个公司税赋情况根据该公司经营活动及其所在地而定。

   美商务部“选择美国”办公室建议在美投资外国企业就税收问题专业聘请税务公司,一些美国律师事务所建议,作为概括了解美国税务体系,可参考美国毕马威公司编写的《投资美国中国公司指南》、美国德勤公司编写的《国际税务及商业指南》。

   一、美国现行税收制度

   美国现行税制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辅以其他税种构成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障税、销售税、财产税、遗产与赠与税等。

   美国税收由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征收:

   (一)联邦政府主要征收联邦所得税、财产税及赠与税。联邦政府的总税收中,个人所得税约占1/3,社会保险税约占1/3、公司所得税约占1/6,其他税收包括遗产税、关税等。

   (二)州政府及地方政府征收州所得税、特许规费、消费税、使用税及财产税等。

   二、分税制管理体系

   美国的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根据权责划分,对税收实行彻底的分税制。联邦与州分别立法,地方税收由州决定。三级税收分开,各自进行征管。税收管辖不同,对于应税所得的定义和所得的分配也不同。

   美国的所得税制兼有“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就美国来源所得(US Source of Income)而言,所得税原则上采用“属地主义”,非居民之外国人(Non-Resident Alien)应该就源自美国境内所得向美国政府缴税。就美国公民或居民而言,所得税原则上采用“属人主义”,即,针对美国公民在全世界的收入所得加以课税。

   三、税收管理机构

   财政部负责美国联邦税收法规管理事务;参议院和众议院拥有税收立法权;由财政部提出的税收法律议案经国会通过,总统批准后生效。

   税收征管机构为国内收入局(IRS)与关税署,国内收入局负责联邦国内税征收、国内收入法案的执行。关税署负责关税征收。国内收入局总部只对征收工作给予指导、指示,实际征收工作由在全国分设的7个地区税务局负责。地区税务局有权对征管中的问题作出决定而无需总局批准。地区局下设若干区局,直接进行税收征纳管理工作。

   由于美国实行主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主的税制,所以地区局以下实际工作主要是对纳税申报表予以审查。